港大學生會幹事被捕,國安處聲稱係以「宣揚恐怖主義」罪名被捕,變相為此類案件劃下新紅線:
1. 國安處聲稱「宣揚恐怖主義」同「宣揚恐怖活動」唔同,所以就算刺警案最終未被定性為恐怖襲擊,仍然可以被歸納為「宣揚恐怖主義」。
2. 幾位幹事因為響早前會議中,為刺警行為進行讚揚、辯解及宣傳,因此符合「宣揚恐怖主義」定義
3. 四位幹事與其他投贊成票與會成員分別在於,他們有於會議中進行發言;至於其他投票人士,則警方將會逐個進行約見,以了解其投票動機再決定是可拘捕
4. 假若有人稱梁健輝為「勇士」、「有勇氣」,此即符合「讚揚恐怖主義」定義
5. 讚揚、辯解、宣傳三大條件只要符合其中一個定義,即符合「宣揚恐怖主義」條件,但因為轉載即時轉播者未必知道演講內容,所以未有違法;但如果是事後轉播,則是違反
6. 然而拘捕與否,又要視乎符合條件者在進行相關行為中是否有政治圖謀推翻、威脅特區政府,如沒有則未必拘捕
總結:基本上就係只要稍有同情梁健輝嘅言論,都可以構成「宣揚恐怖主義」被捕,但又因為人太多所以又唔會拉哂,只會以此作為威嚇公眾唔好亂講嘢嘅手段,好符合威權政府限制言論自由嘅慣常手法。